
實踐大學學程設置辦法
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教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為整合教學資源並鼓勵學生有系統的修習跨領域課程,增加多元學習之機會,以提昇學生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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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各教學研究單位得依其教學研究發展需求,設置跨院、系、所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學分學程,係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院、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學位學程,係指授予學位之跨院、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學程開設時,應由共同籌設之教學單位研商議定學程之名稱與內容,並共推負責之召集人。 |
| 第三條 | 各教學研究單位籌設學程時,應提具計畫書並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學分學程之計畫書應經設置單位提送院務會議、課程委員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學位學程之計畫書應經設置單位依本校「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審核機制流程規劃」辦理,經提送校務發展委員會通過並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陳報教育部備查或核定後,方可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前項所稱計畫書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程名稱。 二、設置宗旨。 三、設置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設置學位學程,須另載明授予學位名稱)。 四、召集人及參與教學研究單位。 五、授課師資。 六、學程必修科目學分、選修學分及應修學分總數。 七、所需資源之安排。 八、行政管理。 九、招生名額。 十、對外招生之報考資格或受理申請資格之規定及核可程序。 十一、其他特殊規定事項。 |
| 第四條 | 學分學程僅接受校內學生申請,學位學程得以受理校內學生或對外招生方式辦理。 學分學程以隨班修習為原則,凡修習人數達分班標準之科目,得另行開班。 學位學程招生名額應計入本校招生總量內規劃。 |
| 第五條 | 學分學程課程規劃至少為二十學分。學生修習學程科目學分,其中至少應有九學分不屬於學生主系、所、雙主修學系或輔系之必修科目。 學位學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暨本校學則關於各級學位之規定。 |
| 第六條 | 學生修習學程課程,其學雜(分)費之繳交依照本校收費標準辦理。 |
| 第七條 | 本校學生申請修讀學程,應於修業年限內,依行事曆規定日,並經權責單位核定後,始得修讀: 一、申請修讀學分學程,應依各學程之規定,向各學程設置單位提出申請。 二、申請修讀學位學程,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向教務單位提出申請。 |
| 第八條 | 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主學系、所畢業資格但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其修業年限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 |
| 第九條 | 各學期學程科目之成績與學分跟隨同期所修其他科目一起計算平均與總和。 放棄修讀學程資格後,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是否採計為畢業學分,應經主修學系認定。 |
| 第十條 | 凡於修業年限內修畢學分學程規定科目與學分者,得檢具歷年成績表,向學程設置單位申請,經審核無誤後,由學程設置單位核發學程學分證明。 凡於修業年限內修畢學位學程規定科目與學分者,其畢業資格之審核及學位證書之核發,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暨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一條 | 學程學分證明格式由學程設置單位訂定;學位學程證書格式由教務單位訂定。 |
| 第十二條 | 放棄修讀學分學程,應在每學期期末考試(畢業考試)後一週內向各學程設置單位申請,核可後取消修讀資格,惟該學期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照計。 放棄修讀學位學程,應在每學期期末考試(畢業考試)後一週內向教務單位申請,核可後取消修讀資格,惟該學期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照計。 |
| 第十三條 | 學程如因故須停招,應於停招一學年前提出停招說明書。 學分學程應經設置單位提送院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方可停招。 學位學程應經設置單位依本校「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審核機制流程規劃」辦理,經提送校務發展委員會通過並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陳報教育部備查後,方可公告停招。俟該學位學程無學生修習後,陳報教育部廢止該學位學程之設置。 |
| 第十四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五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