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學年度(104級) 畢業典禮各獎項推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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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項 |
推薦標準 |
推薦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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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冠代表 (附件一) |
每學系、所各一名(不區分日間部、進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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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系於4/17前提供名單給課指二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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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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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應屆畢業生。 系畢業班級數為1班者,學業成績前兩名為當然得獎人;系畢業班級數為2班者,學業成績前三名為當然得獎人;系畢業班級數為3班者,學業成績前五名為當然得獎人,若其中有轉學生最多增列三名。 |
由日、進二部教務單位暫於3/26提供名單給課指二組。 課指二組提供成績優良推薦名單給各系,4/17前系(所)初審完成再推薦至學院院務會議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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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德優良 (附件二) |
資格:應屆畢業生。 名額:各班一名。 條件: 1.每學期操行成績為85分以上(含)。 2.未受記過處份者。 3.言行舉止可做為同學與學弟妹表率者。 |
4/17前系(所)初審完成再推薦至學院院務會議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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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公益 (附件三) |
資格:應屆畢業生。 名額:各班一名。 條件: 1.未受記過處份者。 2.熱心班級事務或系務工作,受單位主管肯定由單位主管推薦者。 |
4/17前系(所)初審完成再推薦至學院院務會議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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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才藝 (附件四) |
資格:應屆畢業生。 兩院統一標準 *基本條件(名額不限) 未受記過處分者。 *特殊才藝獎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全國性比賽決賽前三名成績優異者。 2.參加國際性舉辦各項才藝競賽決賽前六名者。 3.其他:由系主任、院長推荐具有創作特殊才藝者,經由系務及院務會議審核,最後由副學務長審定。 *得獎學生推薦須經系務及院務會議審核通過。 |
1.4/17前系(所)初審完成再推薦至學院院務會議複審。 2.5/4前學院將院務會議複審結果,提報至課指組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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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服務 (附件五) |
資格:應屆畢業生。 具備下列條件: 1.曾擔任學生會會長、畢聯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一年(任)以上表現優異。 2.曾擔任系學會會長、社團社長〈含學生議會〉及其他社團幹部,服務期間達二年(任)以上表現優異者。 3.求學期間各學期皆無記過以上處份者。(不含申誡) |
1.課指組網路公告,由社團及學生提報,課指組推薦。 2.課指組依得獎標準初審,並於4/17前彙整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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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優良 (附件六) |
資格:應屆畢業生。 條件:依據運動代表隊參加校外比賽獎懲辦法所訂標準,由體育室完成審核薦報作業。 |
1.由各代表隊教練提出。 2.送至體育組組務會議討論,並於4/17前送交課指組彙整簽核。 |


